著作權取得條件有哪些
分類:著作出版 發表時間:2016-11-30 16:58 瀏覽量: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僅維護著作人個人的權益,同時也維護公共利益,加速社會發展。所以說著作權具有重大意義。下面跟著尚捷文化的小編來了解一下著作權取得條件有哪些?
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采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形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主要分為三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對外國人而言或同一國際公約締約國之外的人,著作權則因作品在該國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動取得。人們通常稱這種做法為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稱無手續原則。在已經建立著作權法制的國家,大多數實行這一原則。
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但是,登記的時機和辦法,實行登記制的國家又各有區別。我國歷史上《大清著作權律》以及后來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著作權法》”,都曾實行過登記制。此外,有些國家雖然實行登記制,但并不以登記作為獲得著作權的條件,而是分別作為確認著作權的條件,方便著作權確權訴訟的手段和國家有關部門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沒有關于作品登記才能獲得著作權的規定。所以,這兩個公約的某些實行作品登記制的成員國,有關要求登記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國作者。對公約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著作權保護,不得要求以登記為前提條件。
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條件,此外,無需再履行其他手續。這是一種有條件的自動保護辦法。比如,美國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復制件上加注著作權標記。《世界版權公約》也認可這種辦法。著作權標記通常包括三項內容:
①“不許復制”或“有著作權”等一類的聲明,或將這種聲明的英文縮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個正圓,如果是音像制品,則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個正圓。
②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縮寫。
③作品的出版發行日期。由于《世界版權公約》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標記的方法簡便易行,故這種辦法被廣泛采用。[2]
我國著作權法采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局部,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復制物上加注著作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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