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著作出版 發表時間:2017-02-21 11:38 瀏覽量: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同意,私自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行為,就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還將受到法律制裁。那么,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呢?以下是本網小編搜索總結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并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著作權具有怎樣的意義?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申請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申請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件申請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復制、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
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條件
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采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
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第一種標準。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以上及是本文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類及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條件介紹,如還有其他疑問或需要,可在線咨詢我們的編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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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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